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201號債 權 人 黄素嫻 債 務 人 千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泓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本件因聲請狀債務人記載及原因事實有不明之處,經本院民國106年10月26日裁定命補正:「查報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並請查報將「周泓佑」列為本件債務人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對債務人「周泓佑」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份,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