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號債 權 人 張玉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育」或「昱」) ㈡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符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