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87號債 權 人 盛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竣為 債 務 人 張孟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車輛違約補償金新臺幣叁萬零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請求駁回。(金錢債務約定,因債務人遲延給付時應支付之違約金者,應視為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所支付之金額。債權人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此觀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自明。 查本件請求之訴訟金額中,包含每月租金、維修費用、車輛違約補償金,今請求總金額再計算利息部分,因與前揭民法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外,餘應為准許。)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