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46號債 權 人 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訂購單、送貨單或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