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債 權 人 謝珮馨 債 務 人 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招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對債務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吳招緣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觀諸其據以請求之票號AE2120776、AE2120777支票2紙,因相對人吳招緣為債務人大聖工 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其蓋章係緊接在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後,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係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吳招緣應非發票人,此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嗣經本院106年1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 吳招緣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是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釋明,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另按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是執票人須提示後始得依票據關係及票據法定利率請求利息。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票據號碼AE2120776、AE2120777)退票理由單所載,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106年10月26日,則債權人就前述支票(票據號 碼AE2120776、AE2120777)可得請求之利息,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係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