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571號債 權 人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債 務 人 旭宥企業有限公司即得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杰霖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併依買賣及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旭宥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 務人非其所提出本票之發票人,是債權人依票據法第28 條第2項規定請求債務人按年息6%給付利息無理由,故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利息 部分,不予准許。)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