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0號債 權 人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廣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林碧娥即大峯印刷紙器廠、東莞福門紙品製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大峯印刷紙器廠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且提出商業登記資料。 ㈡請確認東莞福門紙品製造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提出釋明資料,及確認東莞福門紙品製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請陳報本件請求標的為何? ㈣請提出債務人大峯印刷紙器廠購買白紙板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