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0號債 權 人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廣源 債 務 人 王林碧娥即大峰印刷紙器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叁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 前段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東莞福門紙品製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據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人東莞福門紙品製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威強住址為東莞市南城區蛤地社區大新北七街1號,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 ,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揆諸上開規定,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