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017號債 權 人 景穎噴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菘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並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及附表之發票人記載是否有誤?(發票人應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