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85號債 權 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樺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於106年7月4日及8月9日分別向債權人購買貨 品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或簽收單) ㈡陳報債務人簽發狀附支票影本四紙以支付積欠債權人貨款,是業已否包含106年7月4日及8月9日之貨款29,250元, 倘業已包含,應釋明重複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