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4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呂恆都 代 理 人 陳明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五張支票以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為發票人,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 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不得對於發票人和品安全 工程有限公司、背書人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另債權人主張對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之請求,已經本院106年重訴第553判決確定,無重複請求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