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5號債 權 人 何麗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佩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何麗春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依銷貨憑單所示出貨人為星紅實業有限公司)。 ㈡確認柯佩君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銷貨憑單所示客戶名稱為 宗泓企業社(台南))。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請陳報請求金額415,720元之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