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債 權 人 黄鼎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台灣)、陳景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黄鼎鈞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確認姓名為「黄」鼎鈞或「黃」鼎鈞,並補其相符之印文。(依所附存證信函內容所示,債 權人似為家家有股份有限公司) ㈡提出債務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台灣)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其姓名、住居所地址為何? ㈢請詳細敘明對債務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台灣)、陳景泰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㈣利息自民國106年1月1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㈤提出請求新臺幣35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㈥提出卷附支票3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