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債 權 人 潘宏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淑媚、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宏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內容欄所載及自「105年」1月起至106年4月止共4個月,年份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併請具狀更正。 ㈡查報本件請求四個月約定利息30000元部分,得再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按民法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提出得對債務人黃宏明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協 議書及切結書內容所示,債務人似僅為周淑媚、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