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債 權 人 潘宏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淑媚、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宏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債權人已另外請求自106年1月至106年4月之利息30000元,不得再重複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