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遠雄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遠雄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