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債 權 人 林獻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委 任書所示委託人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邱博威副總經理,非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㈡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內容第14行以鈞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