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號債 權 人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債 務 人 楊雯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查本件對債務人請求證物之請款單中載明,其客戶係楊氏汽車修配廠且其住址均與聲請狀上之債務人楊雯進所載資料不符,嗣經本院寄補正裁定命其補正: ㈠提出債務全部請求年息6%之依據? ㈡提出楊氏汽車修配廠與債務人係當事人同一之釋明資料? 然債權人於106年1月16日向本院陳報之補正狀中,對於楊氏 汽車修配廠即楊氏汽車商行係當事人同一之釋明並未提出, 基於上述之說明,債權人請款單上法律之請求,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