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7號債 權 人 江朗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永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於106年2月3日之補正狀並未查報「林俊廷」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另台端僅提出林俊廷借款20萬元之借據,如台端欲對其請求217,000元,請提出其他借款證明文件。 ㈡另請台端併查明「佳永興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則對其請求之金額為何?其與林俊廷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