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債 權 人 翊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芝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鋆沃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完工結算實際工程款為新臺幣356,108元之相關釋明 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