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80號債 權 人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又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受損車輛之維修估價單及收據影本,或陳報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提出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行照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