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75號債 權 人 陳湘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石電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安石電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5年10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2959300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