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7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湘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安石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安石電業有限公司(下稱安石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安石公司業經民國105年10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2959300號函解散登記,此有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登記之營業所實際上應已無營業之事實,而非合法收受送達之處所。又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安石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法送達處所及有無呈報清算人等資料,聲請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送達,故本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