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債 權 人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城營造有限公司、劉達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釋明(因聲證1,2乃經「指示」而非由債務人親自開立之統一發票,又聲證3、4僅由 劉達德開立之支票?又聲證5、6亦僅有劉達德簽名?) ㈡又請款金額$824459元(共二筆,只一筆簽名)、$219929元 、及$13250元尚未經債務人等二人會帳在案(簽名蓋章), 何以請款?請釋明之? ㈢提出叁方承攬泥作工程之合意契約書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