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682號債 權 人 楊月珠即順驊洋五金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淑紫即禎妙五金商行、楊淑麗即禎妙五金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主張債務人楊淑紫、楊淑麗即禎妙五金商行乃係由其兩人共同合夥經營,並以「喜洋洋五金」名稱對外營業,然經債權人補正陳報之文件中,並未能提供兩者間有共同之法律關係,債務人楊淑紫、楊淑麗非契約(估價單)上相對人,今對其請求,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