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02號債 權 人 弘亦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楊沛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信營造有限公司、彭錫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另請查報本件債務本金金額為何(請求事項記載金額「新臺幣伍 貳肆仟叁佰柒拾陸元」,無法辨識;另依民法第207條規 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算利息。)。 ㈡查報按周月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如無特約,依民法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㈢查報自民國106年1月2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查報債權人主張按月息百分之5計算已發生之利息(共新台幣2590元)之依據為何。 ㈤查報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請詳述契約生效日期、給付內 容、約定金額)。 ㈥查報將「彭錫美」列為本件債務人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㈦查報系爭承攬契約主約及金額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簽 收單、發票,並請勿縮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