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聲 請 人 翰頡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正確英文字母為何?如有錯誤,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如為影本,請加蓋 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