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18號聲 請 人 廣源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票據號碼IGI071643號之本票(以下簡稱系爭本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為發票人,而依聲請人所提 出之警局報案證明及聲請人補正狀意旨所載,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收受系爭本票翌日遺失,票據權利既經交付而移轉,聲請人即非票據權利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