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6年度司催字第6號聲 請 人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年3月3日 │ 未 載 │23,030元 │CD4738161 │ │ │ │嚴凱泰 │ │ │ │ │ │ │ ├──┼────────────┼──────────┼───────────┼───────────┼────────┼────────┼──┤ │002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年3月3日 │ 未 載 │72,900元 │CD4738162 │ │ │ │嚴凱泰 │ │ │ │ │ │ │ ├──┼────────────┼──────────┼───────────┼───────────┼────────┼────────┼──┤ │003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年3月3日 │ 未 載 │17,692元 │CD4738163 │ │ │ │嚴凱泰 │ │ │ │ │ │ │ ├──┼────────────┼──────────┼───────────┼───────────┼────────┼────────┼──┤ │004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年3月3日 │ 未 載 │95,953元 │CD4738164 │ │ │ │嚴凱泰 │ │ │ │ │ │ │ ├──┼────────────┼──────────┼───────────┼───────────┼────────┼────────┼──┤ │005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年3月3日 │ 未 載 │35,746元 │CD4738165 │ │ │ │嚴凱泰 │ │ │ │ │ │ │ ├──┼────────────┼──────────┼───────────┼───────────┼────────┼────────┼──┤ │006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年3月3日 │ 未 載 │15,230元 │CD4738166 │ │ │ │嚴凱泰 │ │ │ │ │ │ │ ├──┼────────────┼──────────┼───────────┼───────────┼────────┼────────┼──┤ │007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年3月3日 │ 未 載 │334,841元 │CD4738167 │ │ │ │嚴凱泰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