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16號聲 請 人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 受票據)並釋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 二、請確認付款行庫為何銀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