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承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淑媚 債 務 人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淑媚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為擔保其及債務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債務清償,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27日及102年4月8日 分別設定①新臺幣(下同)24,120,000元②3,45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①133年2月25日②132 年4月2日,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皆依照雙方約定,並經登記。嗣相對人邀同債務人黃宏明為保證人於 103年3月3日向其借款11,500,000元,另相對人於105年4月 29日連帶保證債務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分別為2,100,000元、5,380,000元、10,000,000元並皆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有一期未繳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計至105年11月29日止尚欠本金28,930,721元及應計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借據2紙、本票1紙、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6年1月20日中院東非柒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函徵 詢相對人及債務人並請其於7日內陳述意見,此函於106年1 月24日送達於相對人而相對人遲於106年2月3日仍未具狀陳 述意見。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東區 │旱溪 │ │51-173 │87.00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及用途 │ 範圍 │ ├─┼──┼───────┼────────┼────┼─────┼────┤ │1│8817│臺中市東區旱溪│004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 │陽台28.92 │全部 │ │ │ │段51-173地號 │造 │41.79 │ │ │ │ │ ├───────┤ │二層 │ │ │ │ │ │臺中市東區十甲│ │55.98 │ │ │ │ │ │路258號 │ │三層 │ │ │ │ │ │ │ │55.98 │ │ │ │ │ │ │ │四層 │ │ │ │ │ │ │ │30.57 │ │ │ │ │ │ │ │騎樓 │ │ │ │ │ │ │ │15.58 │ │ │ │ │ │ │ │合計 │ │ │ │ │ │ │ │199.90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 附表二: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東區 │旱清 │ │246 │ 3117.00 │100000分之 │ │ │ │ │ │ │ │ │400 │ └─┴───┴────┴───┴───┴──────┴─────┴──────┘ ┌─┬──┬───────┬────────┬──────────┬────┐ │編│ │ │ │建物面積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及用途 │ 範圍 │ ├─┼──┼───────┼────────┼────┼─────┼────┤ │1│699 │臺中市東區旱清│013層鋼筋混凝土 │七層 │陽台7.64 │全部 │ │ │ │段246地號 │造 │74.82 │ │ │ │ │ ├───────┤ │合計 │ │ │ │ │ │臺中市東區十甲│ │74.82 │ │ │ │ │ │路430號7樓之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4367.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 │分之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