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聲 請 人 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神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人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於聲請狀末之印文及法定代理人楊國鼎之簽章。 ㈡確認趙曉苹是否為相對人神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併提出其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本件106年2月7日曾向本院申請本票裁定,請陳報前案裁 定及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