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7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允浩企業有限公司、黃耀德、黃美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為黃美足?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相對人允浩企業有限公司業於74年9月26日建三字第074110503號撤銷,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