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159號聲 請 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宗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期為何?(因請求事項自民國93年7月30日起算與附表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