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55號聲 請 人 趙陳鈺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吳招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本票原本4紙。 ㈡確認吳招緣究為本件相對人或僅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補附表。 ㈣本票4紙提示日期各為何? ㈤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3紙受款人非趙陳鈺程,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