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世明、李宜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聲請狀狀尾陳龍鳳之印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