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128號聲 請 人 香港商億嘉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甲華 代 理 人 范晉魁律師 代 理 人 吳家輝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浤澤國際有限公司、蔡孟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重新提出委任狀(因謹狀台北地院)。 三、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