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71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寶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創鑫發實業有限公司、創立發國際有限公司、林守翼、林本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本票原本及正反面影本(釋明背書有無連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