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20號聲 請 人 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宇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劉宇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 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之本票因到期日經塗改,未經簽名,請提供本件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