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775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憶珍、李仁義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5,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06年9月30日,經提示不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本票之到期日為106年9月30日,然本票上有特約事項四載明:本本票提示期限延長一年。提示期限尚未屆至,此有本票影 本可稽。故聲請人仍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