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98號聲 請 人 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伶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徐立萍即徐碧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立萍即徐碧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寄發,該信函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及郵局退信正本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