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孫筠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清算事務尚未終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 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司司字第27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6年11月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