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離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婚字第127號原 告 黃翠玲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欣玲律師 被 告 鮑文正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結婚,共同育有訴外人鮑筱婷、黃甚睿均已成年。兩造於七十五年間經,他人介紹認識,竟而交往並於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結婚,期間被告與小叔及朋友合夥開設宏翊電腦公司。嗣因經營不善而拆夥結束營業,故期間購買之公寓,皆由原告分期償還價金。原告於七十九年五月間生下長女即訴外人鮑筱婷,經濟狀況更加吃緊,然被告仍不願負起為人夫及為人父之責,更甚於八十二年間與小叔從事西藥中盤商買賣,經營不善倒閉,期間更觸犯刑事犯罪。爾後於八十四年間從事醫療器材行,開設陽明醫療器材行,惟因積欠款項而倒閉。其後,原告於八十四年二月間生下長子即訴外人黃甚睿,皆由保母二十四小時照料,每個月保母費用新臺幣(下同)一萬七千元以及家庭生活開銷,皆由原告負擔。 二、因被告長期不務正業,對外背負鉅債,原告不僅需負擔家庭生活費,更需幫忙被告償還債務,以減少兩造因金錢而生之糾紛,以維家庭和諧。然被告仍不知感恩,八十七年間甚將兩造以及兩造子女所居住之公寓,設定抵押權予銀行,後因未清償遭法院查封拍賣,以致原告及兩造之子女無家可歸。原告為了負擔龐大的家庭生活費,故將保母一同接往原告租借之房屋,以便原告能加班賺錢。惟租屋處雖離原告之上班地點較近,然生活環境不佳。原告之父母因心疼原告以及兩造子女,故籌錢購買法拍屋,使得原告以及兩造子女得有安身立命之處。期間被告仍不務正業,在缺錢花用下,竟未告知原告,自行將寄存於台灣銀行保險櫃內之原告之嫁妝金飾及兩造子女之滿月金子鎖片取走。復因被告對外負有債務,被告之債權人時常至家中及原告之上班場所催債,家中更時常接獲法院寄發之支付命令,且被告之債權人亦時常撥打電話至家中催討,以致嚴重影響原告及兩造子女之生活,不勝其擾。 三、兩造子女在學期間之所有花費,皆由原告支付。兩造子女不願見年邁之母親背負沈重之經濟壓力,故訴外人鮑筱婷就讀大學時以及訴外人黃甚睿就讀高中時,均以夜間進修取得學位,並於白天打工以貼補家用。期間被告從未支付家庭生活費、子女教育費,亦從未盡為人父及為人夫之責,亦從未給予關心、關愛,與小孩之互動更是零。又被告未與原告共同生活,兩造長期分居,被告對原告早已不加聞問,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之特質蕩然無存,更遑論心靈之契合,宛如兩個個體分別存在,婚姻之意義盡失,顯見兩造間就夫妻關係應存之基本生活與相互照顧扶持、誠摯相愛之對待義務,早已名存實亡。是兩造間之婚姻既已生破綻而顯無回復之希望,且經核上開事由之發生、擴大、終致無可回復,係因可歸責於反請求被告一方所致。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對被告之抗辯則以: ㈠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職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且夫妻生活貴在相互扶持。而不是單靠一個女人養一個家,並維持雙方家族的和諧。一個女人自結婚以來,要扛起養一個家,養兩個小孩,每天從早工作到晚,已經夠辛苦了,現在邁入中年還要負起養一個不負責人男人的責任,這有道理嗎?這公平嗎?到底還要做多少,被告才覺得夠呢? ㈡被告所提出之一○一年、一○二年出遊照片,試問能證明什麼嗎?能證明被告有養家嗎?能證明被告有拿錢回去養這個家嗎?能證明被告有擔負起一個為人父之責任嗎?婚姻真實的面貌,是否真能以一兩張照片,即可解釋清楚,即可窺探出全部面貌?原告不否認曾對被告有那麼一點期望,希冀被告能有一點改變。前開出遊係因原告之公司補助員工旅遊,原告當時希望藉由此同遊機會,鼓勵被告儘早找份正當工作,可以穩定生活,負起為人父為人夫之責。然期待越高,失望越大,最終僅希望被告能過好自己的生活,為自己負責,兩造別再有任何牽絆。另被告固提出一○五年春節圍爐相片以證明兩造婚姻仍有存續必要。原告雖不認同被告未盡其為人父為人夫之責,然原告為維護一個家的原貌,體諒被告之兄長鮑文謙於北部工作,胞弟鮑文森未婚單身一人,故於過年期間,即使被告從未盡其責任,仍會與其母親蕭秀柳、兄長鮑文謙及胞弟鮑文森共同用餐。縱兩造婚姻早已名存實亡,然為了給兩造子女一個好的榜樣,不願兩造之紛爭影響兩造子女,使兩造子女為難,故仍會於年節陪同兩造子女出席聚會。 ㈢早年被告未曾對這個家有付出,原告為了給兩造之子女有一個完整的家,選擇一再給予機會,期待被告能有所改變。不希冀被告能夠賺錢養家(蓋已過那麼多年了,原告靠自己的雙手扶養兩造子女成年至其能夠自己獨立生活),僅希冀被告能盡一點為人父及為人夫之責,給予這個家一點關愛!然被告未曾改變,仍自私的為自己而活。蓋於被告第一次中風時,原告於回國後,第一時間基於仍為名義上夫妻之緣分,曾打電話關心過,亦致電予護理站之護理人員了解病情。護理人員及醫生皆說目前狀況還可以,打針以及吃藥觀察控制即可。然被告住院期間,時常在醫院閒晃,與其朋友在醫院騎樓下抽菸、喝有糖飲料、聊天,原告曾告知被告「中風還敢抽菸,不怕死,自己有糖尿病,現在中風了,都不好好控制,到時候再發生第二次中風,是沒有人會理會你,請自求多福。果真不出所料,因被告對自己身體之照護毫不在乎,使演變出二次中風。顯見被告對自己的人生如此不負責,想必對與原告所共同經營的婚姻亦同此! 貳、被告辯以: 一、原告主張離婚無非以被告數次經商失利,不曾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教育費用、不務正業導致背負鉅債並擅自取走寄存於台灣銀行保險櫃內之原告之嫁妝金飾及兩造子女之滿月金子鎖片、未盡為人父及為人夫之責給予關愛為由。惟經營事業有贏有虧乃常有之事,原告僅因被告收入無法穩定支出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教育費用,即謂被告未盡人夫及人父之責,實在有欠公允。誠如原告所述,被告曾幾次經商失敗,對於原告當時對被告之包容及對家庭的貢獻和犧牲,被告實在心疼不已,才數次又與小叔合夥經營事業,期望能再給配偶及子女穩定且無憂的生活。因此被告每有收入均會提供做為家用以支出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教育費用,甚而購有藝術家翟欣健十萬元之藝術油畫一幅作為投資,此畫與被告自母親家中取出之名家陶壽伯書畫一幅目前仍留置於原告家中。因此,縱有因被告經商失敗而使家中經濟暫時面臨困窘的情形,但基於為人夫、為人父之責,被告積極把握每次機會,每次經營事業皆全力以赴,並未有原告所述反請求被告不務正業、置家中經濟困窘情形於不顧之情形。至於原告所述被告自行將寄存於台灣銀行保險櫃內之原告之嫁妝金飾及兩造子女滿月金子鎖片取走,係為償還經營失敗之欠款逼不得已而為之,家中經濟好轉之後,也已照價贖回。蓋經營事業難免有風險,以此認為兩造間之婚姻已生破綻而顯無回復之希望或是苛責被告對婚姻破綻有可歸責之事由,對被告而言實有不公。 二、原告稱:被告從未盡為人父及為人夫之責,亦從未給予關心、關愛,與小孩並無互動,顯見兩造間就夫妻關係應存之基本生活與相互照顧扶持、誠摯相愛之對待義務,早已名存實亡,兩造間之婚姻已生破綻而顯無回復之希望。惟於被告於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次中風病發前,兩造感情甚篤,幾乎每年均會排定出國旅遊或聚餐之相關行程。兩造每年清明、春節均有家庭聚餐,此有一○五年春節圍爐相片佐證,且原被告亦相偕出國旅遊多次,如一○一年三月十二日左右至柬浦寨一遊、一○二年十月十三日左右,至大陸地區東北、一○四年至內蒙古旅遊,二人於鏡頭前牽手合照,鶼鰈情深,並無原告所稱兩人之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婚姻已生破綻而顯無希望之情形。況且,倘如原告所述,被告拋家棄子,對渠等不曾付出關心和關愛,又為何不及早提出離婚之請求,反而等到被告病倒欲請求原告給付扶養費時,原告才起訴判決離婚?原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之時點,實在啟人疑竇。 三、被告於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次中風病發,當時因原告獨自前往歐洲旅遊且兩造之子女皆不願出面照顧父親,僅能由被告之母親及弟弟將伊送往霧峰澄清醫院治療。原告返國當日,曾來電告知被告伊回國之消息,在得知原告因中風而住院之消息後卻不為聞問,亦未探視被告。又因原告及兩造所生子女不願將被告接回照顧,被告於一○五年八月六日在胞弟家中第二次病發時,同樣係由被告年邁的母親及弟弟送至霧峰澄清醫院,雖請院方協助聯絡同為該院護理師之配偶,原告卻遲遲不到。後因病情嚴重必須立即轉院至臺中平等澄清醫院,尚由年逾八十六歲之被告母親及弟弟協助轉院事宜。轉院後,被告母親持續以電話、向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霧峰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請求協助聯絡原告,均遭到拒接或是拒絕接手照顧被告之冷漠對待。被告現全身癱瘓安置在臺中市大里仁愛護理之家,意識清楚,當瞭解到相守多年之原告無意探望及照顧伊,傷心之餘也不免有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之嘆! 四、綜上所述,縱使被告經營商業失利,亦不能以此認為兩造婚姻有所破綻且婚姻之破綻可歸責於被告,且兩造於被告第一次病發前,仍經常相偕出國旅遊,並無婚姻已生破綻無法繼續維持之情形,又原告於被告請求其給付扶養費後,始反對被告請求判決離婚,其動機不言而喻,請鈞院判決駁回之。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關於是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同條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clean hands)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 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然若夫妻雙方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合公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附於本院一○六年度家親聲字第一四一號給付扶養費卷可參,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1.原告主張:兩造婚姻存續期間,被告長期不務正業,從未支付家庭生活費、子女教育費,亦從未盡為人父及為人夫之責,給予原告及兩造子女關心、關愛,與兩造子女之互動更是零。另被告對外背負鉅債,故原告不僅需負擔家庭生活費,還需幫忙被告償還債務,經濟壓力沉重,及兩造長期分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原告記帳本影本為證。而被告以:伊曾幾次經商失敗,家庭生活費用確實多由原告負擔,但被告若有收入均會提供做為家用以支出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教育費用置辯。 2.證人即兩造之子黃甚睿結稱:「(問:目前與何人住?)與媽媽姊姊同住。(問:有無與爸爸媽媽同住?)我印象中沒有,因為我小時候是跟奶爸奶媽一起住,到國中畢業我才回到我家,我回到家之後就是與媽媽及姊姊三個人住。(問:你回家與媽媽姊姊住的時候,你爸爸會回去住嗎?)過年的時候會,因為伯父會從桃園回來我奶奶家,我爸爸就會回來我們家借住幾天。(問:平常鮑文正會回來你們家看你們嗎?)我平常在家時間不長,因為我在外面工作。(問:你認為你父親在你生長過程中,扮演什麼角色?)我的父親不是鮑文正,是帶我的奶爸奶媽。(問:你知道鮑文正是否會拿錢回家養你們嗎?)在我的印象中是沒有的,所有的費用支出是從我媽媽那邊來的。(問:是否會是爸爸拿錢給媽媽,媽媽再轉交給你?)這我不清楚,但在我的印象中他沒有什麼在工作。每次學校要填資料的時候,我都不知道爸爸的職業要填什麼。(問:有無一種可能是媽媽負責開銷,爸爸負責照顧你們?)爸爸沒有照顧過我,都是奶爸奶媽在照顧我。(問:奶爸奶媽住哪?)我知道,我時常會回去找他們吃飯,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就像自己的親人一樣。(問:你認為你父母親的婚姻還能在繼續嗎?)我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小時候我們覺得是爸媽的事情,雖然不贊同,但不會多嘴。但我覺得現在也沒有什麼必要。因為他也沒有扮演父親及先生的角色。(問:目前住的這房子是何人買的?)我知道是外公外婆買的,但他們為什麼要買我不清楚,因為我當時才幼稚園而已。(問:鮑文正有多久沒有回去與你們同住?)我從小就沒有跟他住在一起過,在我有印象以來。(問:鮑文正沒有住家裡的期間,會與你們聯絡嗎?)有時候會看到他在家裡出現,但都是一下下。通常來家裡沾個醬油就離開。(問:是否知道鮑文正為何會回家?)他回來家裡原因為何我不清楚。(問:你們不會打招呼嗎?)我不會跟他打招呼,因為我覺得沒有必要。(問:家裡是否很常會有催債的通知書,或是打電話叫你們還錢?)通知書都有,市內電話的話,我們是沒有接線的,因為常常會有人打電話,我們才拔掉。(問:你有改過名嗎?)我改過姓,跟媽媽姓。(問:改姓原因?)因為我覺得跟我爸爸姓沒有意義,他根本沒有做為一個父親該有的樣子。我的一切生活幾乎都是我媽媽及奶爸奶媽在照顧的。所以我覺得跟我媽媽姓才有意義。(問:是你自己要改姓的或是你媽媽叫你改姓的?)是我自己滿二十歲之後去改姓的。(問:你目前最高的學歷為何?)高中畢業。(問:為何高中畢業後就沒有繼續往上讀?)因為我想早一點出社會賺錢工作,為我的家庭付出。(問:你父親從小有無對你施暴力過?)有,但我現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口說也沒有意義。(問:如何施暴力?)打耳光。(問:時間?原因?)大約是我三四歲時,原因我忘記了,太小記不得。(問:你三四歲時,到現在還記憶猶深?)是的,發生的地點我還記得。在我奶媽家的門口,我想起來為什麼了,當時我媽媽回去娘家住,我父親要來帶我回去,我不想跟他回去,他賞我耳光。(問:就這樣子讓你怨恨到現在,一直都不肯原諒你父親嗎?)不止因為這些。在我的眼裡,他對我沒有任何的付出。(問:除這次外,還有無對你施暴力?)其他次我沒有記得。(問:你知道鮑文正現在中風住在療養院沒有人照顧嗎?)我知道。(問:在夜深人靜的時候,難道你心裡沒有一絲絲想要去看你爸爸目前是什麼情形嗎?)他有想過在我需要的時候他在幹嘛嗎?(問:你怎麼知道他沒有想過呢?)那他在哪?(參本院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3.證人即兩造之女鮑筱婷結稱:「(問:有無與父母同住?)有。在我讀書時候,是國中階段,高中之後就沒有。我還是住家裡,但是爸爸有時候會出現在家裡。(問:在你小時候,你認為你父親在你生長過程中扮演何角色?)就像我弟弟說的,我們在填資料表時,常不知道要填爸爸是什麼職業,從小都是媽媽在負擔我們家計,包含讀書安親班吃飯等等,爸爸這個名詞很少出現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問:你怎麼知道你爸爸沒有盡到父親的責任?有無可能是你爸爸拿給你媽媽,而你不知道?)我跟媽媽很親近,因為弟弟住在奶媽家,通常都是我跟媽媽在一起。我從來沒有聽媽媽說爸爸有拿錢給他,我要繳學費餐費都是媽媽給的。(問:你說爸爸有時候會出現在家裡,是在做什麼?是否是回來探望你們?)爸爸出現在家裡通常有幾個情況,通常是在翻箱倒櫃找有無東西可以賣,或是躺在沙發在抽煙,我有看過爸爸在翻我媽媽的皮包,所以我認為他不是回來要探望我們的。(問:你認為你媽媽與爸爸的婚姻還能繼續嗎?證人鮑筱婷)我認為沒有。我也覺得婚姻還不如早點結束。(問:目前住的房子是何人買的?)是外公外婆買的。(問:為何是外公外婆買的?而不是爸爸買的?)因為從小到大,我從來不知道爸爸在做什麼工作,當時是九二一地震,外公外婆覺得我們很可憐沒有地方住,所以就買這個房子。(問:鮑文正沒有住家裡的期間,會與你們聯絡嗎?)印象中沒有。(問:你剛剛說家中開銷都是媽媽拿錢,那爸爸是否就負責照顧你們?如接送你們上下學或煮飯?)我在讀書的時候,下課之後都是去上安親班,媽媽加班完再去買便當到安親班接我。(問:所以爸爸沒有接送過你們上下學嗎?)我不太記得了,那時年紀比較小。(問:家中是否會有催債通知書或打電話叫你們還錢?)時常都會有催債通知書,也會打電話叫我們還錢,所以我們才把家中市內電話拔起來。(問:知悉你弟弟改姓的事?)知道。(問:知道他為何改姓?)我覺得他應該是認為跟爸爸同姓很丟臉吧。(問:這一兩年你有無出國玩?)有。(問:去幾次?到哪些國家?)去兩次,到日本及香港。(問:在你的想法,你認為情願把錢拿出去玩,也不願意負擔你父親的醫療費用?你父親讓你們憎恨到這種程度嗎?)我認為事出必有因,他如果在我小的時候有對我付出的話,我絕對會照顧他,但事實上並沒有。(問:所以在你的想法當中,你父親對你沒有萬分之一的付出嗎?就如同陌生人一樣?)何謂萬分之一的付出?(問:在日常生活當中對你們噓寒問暖?帶你們出去或吃個東西一下?或是像陌生人一樣,連打招呼都沒有?)他對我有無萬分之一的付出,要問他,我不清楚。就我的感受我認為沒有。是否如陌生人般,我不曉得該如回答。(問:如果下次開庭我請你爸爸來,你會叫他一聲父親嗎?)不會。(問:你與你父親已經絕情到,沒有一點親情關係嗎?)是的。(問:你出國的旅費是何人負擔?)是我打工賺的錢。(問:你的父親在你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大學,有無參加過你的畢業典禮嗎?)從來沒有(參上開筆錄)。」等語。 4.證人即原告之母黃劉桂枝結稱:「(問:兩造婚後你有無與他們同住?)沒有。(問:你有無親眼看過或親耳聽過兩造有無衝突?)沒有看過。(問:兩造婚後感情如何?)兩造七十六年結婚,訂婚後聘金有二十萬,我拿那筆錢給黃翠玲在婆家附近買了一棟公寓,後來鮑文正賣掉。黃翠玲在中山醫院當護土存了一百多萬元,結婚一年多,鮑文正就叫黃翠玲將錢領出來買了一台車,後來小孩出生,買牛奶、付房貸及小孩的保姆費都是由黃翠玲負責。鮑文正對家裡太不負責任,房貸也是由黃翠玲在繳,房子也被他賣掉,金子也是被他拿走賣掉。婚後約十年,有一天黃翠玲打電話給我說她要回家住一陣子,因為鮑文正把房子賣掉了,大的小孩當時在黃翠玲婆婆那照顧,小的在奶媽那邊照顧,只有黃翠玲自己回來住,鮑文正回去與他媽媽住。黃翠玲回來住了三個月,婆婆與鮑文正來帶她回家,鮑文正有答應我老公說他錯了,回去會改。我們也是想說小孩還小,那時黃翠玲有想說就離婚,但我們認為小孩還小,而且鮑文正也有答應說會改。回去與婆婆住了一陣子就發生九二一大地震,婆婆的房子也壞了,後來黃翠玲租房子,一個月八千元,但她要負擔家計還要付房租,實在沒辦法,不久,我親戚介紹黃翠玲現在的房子,是法拍屋,我老公就買給黃翠玲他們住,連整理房屋費用及家俱,也是我拿了二十萬給她整理及買家俱。(問:那時小孩及鮑文正與何人住?)剛買房子時,鮑文正有住了一陣子,後來鮑文正的媽媽在附近也買房子,鮑文正就搬去與他媽媽住。小孩子與黃翠玲住。老二是奶媽帶到國中畢業,老大都與黃翠玲住。小孩的教育費都是黃翠玲負擔。(問:你現在與何人住?與我老公及小孩住。(問:黃翠玲與你的孫子都沒有與你同住嗎?)沒有。(問:你與黃翠玲及孫子的感情如何?)很好。(問:為何你認為很好?請舉例說明。)他們很聽話很乖,不用媽媽煩惱,很自愛很上進很獨立。(問:黃翠玲及孫子會很常回家探望你們嗎?)有,差不多每個禮拜都會回家探望我們。(問:鮑文正有與他們一起回去探望過你們嗎?)差不多有十年,平常黃翠玲禮拜天回來,他會與孩子回來,但最近十年來,他都沒有回來過。(問:你知道為何鮑文正都沒有與黃翠玲及小孩們一起回來探望你們?)鮑文正後來搬回他媽媽家之後,就很少聯絡了,所以黃翠玲他們要回來,就自己回來,鮑文正近十年來可以以都沒有回來,只有一次在三四年前,我小兒子過世時鮑文正有來參加告別式,從此沒有再過來。(問:現在黃翠玲與小孩住的房子在何處?)知道,是娘家買的怎麼不知道。(問:你們為何要買那間房子給黃翠玲跟小孩住?)因為婆婆的房子倒了,黃翠玲要付房租八千元及家計,付不出來,爸爸看她很辛苦,剛好有朋友介紹就買給她住,讓她有安居之所。(問:你知道鮑文正有住在裡面嗎?他有沒有回去我不曉得。(問: 你覺得鮑文正與黃翠玲及小孩的感情如何?)不負責任,很糟糕。(問:鮑文正曾經跟你借過錢嗎?或是請黃翠玲跟你借錢?)鮑文正有來跟我借過幾次,我沒有借他,黃翠玲沒有來跟我借過錢。(問:鮑文正有說要借錢嗎?)沒有,他只有說他有急用。(問:他們現在要離婚,你贊同嗎?)我做媽媽的沒意見,最要緊的是黃翠玲及兩個小孩都長大成人了,他們有自己的意見。(問:你剛剛說鮑文正很不負責任,很糟糕,你怎麼會知道?)從結婚到現在,鮑文正為了家庭小孩付出什麼?家計都是黃翠玲負責。(問:是否由黃翠玲負責開銷的部分?由鮑文正負責帶小孩?)沒有,小孩都是奶媽帶的,大女兒帶去幼惟園讀,下班再帶回來,兒子由奶媽帶到國中畢業。(問:這件事除了你知道,還有何人知道?)我們家裡的人都知道,小孩也都知道。(問:鮑文正現在中風,你是否知悉?)我不知道,是今年過年時黃翠玲跟我說她被告了,她才跟我說鮑文正中風。(問:你剛剛說鮑文正沒有養家不負責任、沒有回去看你等情,是他在好手好腳,正常之前或是在他中風之後的事?)我不知道他何時中風,我在三個月之前才知道他中風。鮑文正好幾年沒有回來。(問:鮑文正與黃翠玲在鮑文正中風之前,他們有無激烈的吵或打架?)我沒有聽說,我沒有與他們住在一起。(問:你剛才講黃翠玲曾經跟你提到她想要離婚,她想離婚的原因為何?)因為鮑文正不負責任,房子也賣掉了,金子也賣掉了,所有的錢都弄光了,住的也沒有了,什麼都沒有了,住在一起有什麼意思。(問:是否純因經濟因素造成黃翠玲想離婚?)就是他不負責任,黃翠玲精疲力盡(參上開筆錄)。」等語。 5.證人即原告之弟黃俊憲結稱:「(問:你與黃翠玲及鮑文正是何關係?)黃翠玲是我姊姊。(問:你有無看過兩造婚後有重大言語或肢體衝突?)言語上一定會有,但黃翠玲也不會跟我說。我沒有看過肢體衝突。(問:是否知道黃翠玲婚後從事何業?)她是護士。(問:是否知道鮑文正婚後從事何業?)黃俊憲不知道。(問:你有無曾經幫助或借錢給黃翠玲?)沒有。(問:你現在與何人同住?)與我母親住。(問:你姊姊與他的小孩會回家探望你嗎?)會。(問:鮑文正是否會與他們一起回去?)好像有十幾年沒有看過他。(問:你知道為何鮑文正都沒有回去探望你們?)我不太清楚。(問:你知道黃翠玲現在住的房子是由你父母親買給她的嗎?)知道。(問:你知道買給黃翠玲的原因嗎?)不買的話沒有地方住,還要租房子,鮑文正又不負責任。(問:為何你會覺得你姊姊不會回去跟你們說他婚姻的狀況?)我姊姊這個人就是有什麼事情會自己吞下去。(問:鮑文正曾經回去跟你借過錢嗎?或是請黃翠玲回去跟你借錢?)鮑文正沒有跟我借錢過,但我知道鮑文正跟我家裡的人借過錢。黃翠玲都沒有借過錢。(問:你知道鮑文正為何要回去跟你家人借錢嗎?)我不太清楚。他沒有在做什麼事業。(問:原告訴訟代理人你覺得鮑文正與黃翠玲及小孩的感情好不好?)跟小孩我不知道,但是鮑文正與黃翠玲的感情我認為不好。(問:為何你認為不好?)男人遊手好閒,沒有工作賺錢養家庭,這樣會好嗎?(問:他們現在要離婚,你贊同嗎?)贊同。(問:原因?)男人不負責任,留著有什麼意思。對家庭小孩又不負責任(參上開筆錄)。」等語。 6.證人即被告之母蕭秀柳結稱:「(問:鮑文正與黃翠玲結婚後,是否有與你同住?)剛結婚時有住在一起,住到黃翠玲生大女兒時,說房子要賣就出去外面買房子,我先生也贊成。是我先生跟他講的,他們怎麼賣的我不清楚。後來就沒有住在一起。(問:九二一地震之後,你們有搬家嗎?)沒有。(問:你現在住何處?你住的地方有無變動過?)沒有變過,一直住在那裡。(問:你與兩造住多久?)住到九二一地震時都住在一起。但住一起多久我不記得了。(問:兩造之後有無住在一起,你是否清楚?)他們有住在一起,我住在他們附近。我腳斷了,黃翠玲很好,叫鮑文正回來跟我住照顧我。我們也有問黃翠玲,她說好。(問:知悉兩造婚後感情?)沒有聽過他們吵架。(問:小孩是何人扶養?)小孩怎麼養的我不知道。我先生在世時,他很疼兩個孫子。(問:你現在住振興街27號,黃翠玲住155號,約離多遠?)很近,走路不用五分鐘。 (問:鮑文正平常住155號或是住27號?)他何時來何時 回去我不知道。我一個人住,他常常回來看我,來來去去。他看我一個人,怕我又跌倒。(問:鮑文正是否曾經整年或半年沒有回去155號住?)我不知道,他來來去去, 每天都說他要回去。(問:在你看來,黃翠玲與鮑文正二人感情,是否有達到要離婚的程度?黃翠玲對我很好,我對黃翠玲也很好,有東西她會拿來,我也會拿東西給她,都是鮑文正在拿來拿去,但是這次鮑文正中風通知她,她都不理。(問:鮑文正中風之前,他與黃翠玲二人是否曾出國遊玩?)有,出國很多次,也有照相。我就是煩惱他們兩個才生病。(問:既然他們二人感情這麼好,還會出國玩,為何鮑文正一中風,黃翠玲卻不理他?)我不知道,我去醫院一直打電話給黃翠玲,護士說電話都不通,我自己也打電話但都找不到人。醫生說要轉診澄清醫院平等院區,後來我與鮑文森將鮑文正轉診到澄清平等院區。(問:黃翠玲現於何處任職護士?)在霧峰的澄清醫院。(問:鮑文正中風後是否曾送到霧峰的澄清醫院過?)那是之前的那一次。這次中風沒有。(問:鮑文正在霧峰澄清醫院時,黃翠玲也在該院當護士,黃翠玲有無去探望過鮑文正?)我不知道。這次有通知我孫女,我孫女說她去台北。(問:你目前的生活費是何人支付?)是鮑文森支付的。鮑文正中風花很多錢,是鮑文森及鮑文謙給付。九二一地震的時候政府有補助七萬,好像是我領給黃翠玲的。(問:你說九二一地震時,政府補助七萬元,是為了補助你房子倒塌的費用嗎?)房子倒了,補助租屋的費用。(問。你剛說你從一開始就住同一個地方是指振興街27號 10樓之1嗎?)不是,那是後來才搬去的。(問:所以你 一開始有房子,之後倒了,之後才又在振興路27號買了房子,住在那邊嗎?)是的。(問:你知道黃翠玲現在住的房子是何人買的嗎?)不知道,剛剛在庭上聽她媽媽說我才知道。(問:你有拿錢給他們買過房子嗎?)沒有。(問:你剛說你先生很疼這兩個孫子?)對。我不知道他從母姓,孫子是我先生過世之後才生的,我先生很疼孫女。我想孫女想到倒下去,還有想鮑文正。(問:你剛怎麼會說你先生很疼這兩個孫子,你先生都過世了,怎麼疼孫子?)我是說他很疼孫女。(問:你現在與何人住?)鮑文森。(問:你剛怎麼會說因為你一個人住,鮑文正回來照顧你?)當時鮑文森、鮑文謙都在桃園,我一個人住。(問:這樣的情形有多久?)兩三年有,都我一個人住。(問:你一個人住是何時的事?)自從我先生過世之後,我就自己住了。(問:那段時間,鮑文森都沒有回去跟你住?)禮拜六就會回來。(問:是否知道鮑文森住哪裡?)住桃園,我不知道正確地址,我沒有去過,他每個禮拜回來。(問:是否知道鮑文正會拿錢回家養小孩嗎?)我知道,他一開始有做生意所以我知道,後來他沒什麼賺錢我就很煩惱。孫女讀大學時,鮑文正就煩惱就幫一直幫鮑筱婷找工作,叫我打電話給她,我有打電話給她,她有去台灣銀行做工讀生。後來她大學畢業了之後,她說不想做了,後來就考到教育部國教署,現在又是讀碩士,畢業了沒有,我不知道。(問:你說鮑文正有在做生意,是做什麼生意?)是醫療器材,但都做得不好,做什麼都做不好,可能是命的關係,都賠錢。(問:鮑文正都賠錢了,怎麼拿錢回家養小孩?)就是這樣我才很煩惱,他賺多賺少,有沒有拿錢回去我不清楚。(問。鮑文正有無跟你借過錢嗎?)他不是借錢,是他有欠人家錢,都是我在還。(問:你覺得黃翠玲與鮑文正的感情如何?)我也不知道,我沒有跟他們住一起。(問:你說鮑文正都沒有回去跟你住嗎?)他來來去去,住的很近。(問:鮑文正是否會在你家過夜?停留多久?)有。停留多久我不會講,在我家,他有自己的房間。(問:是否知悉鮑文正在105年7月20日之前,住何處?)在我住的地方。中風就馬上去醫院。(問:鮑文正自結婚之後,是否遊手好閒,從來沒有去做工作?)他很認真工作,有做過保全,也賣東賣西,想要多賺一點錢,他也很認真在賺錢。他賺多少有沒有拿回去我也不清楚。人家說要投資什麼,他也說要做,我的錢也有拿給他,不要讓他失志。(問:鮑文正從事保全工作多久?)我不知道,他就這裡做一下,那裡做一下,我不太記得。(問:是否知悉為何鮑文正要一直換工作?)就是找不到工作。有時是臨時的,有時是固定的。(問:鮑文正對兩個小孩好嗎?)他很疼小孩。醫生問他小孩怎麼沒有來看他,他就一直哭。他知道小孩改姓,就一直哭。我跟他說沒有辦法,你就沒本事賺錢,我還安慰他,姓黃比姓鮑好,因為他們比較有賺錢。(問:鮑文正有無打過小孩?)沒有,很疼,可以問小孩。(問:鮑文正中風之後,兩個小孩有無去探望過?)沒有。鮑文正現在住療養院,很想他們。(問:你有無去去黃翠玲他們的住家?)有,過年都有去。(問:你如何認為鮑文正很疼小孩?)因為他每天唸。比如說他說黃翠玲今天出去不住家,所以要回家關燈什麼的。(問:所以你沒有親眼看過鮑文正與小孩的互動,是聽鮑文正說的?)因為他每天在唸(參上開筆錄)。」等語。 7.證人即被告之弟鮑文森結稱:「(問。兩造婚後你有無與他們同住?)剛開始有,住了幾年。後來我媽媽看到附近有房子就買,他們就搬出去住。他們住的房子是誰出錢,我不知道。(問:在你與兩造同住期間,有無看過兩造有重大肢體或言語衝突?)沒有。(問:後來兩造為何分開住?)因為我與鮑文謙在桃園工作,我媽媽腿摔斷,鮑文正就近照顧我媽媽。(問:鮑文正是與你媽媽住或是兩邊都有住?)我不了解,他來來去去。(問:你目前在何處工作?)埔里的台灣銀行,我現在與媽媽同住,我未婚。(問:你薪資收入,除了你自己之外,還能否負擔你媽媽的生活費?)有點困難,因為我是擔任工友。(問:鮑文正中風之前,他有無工作、做生意或是整天遊手好閒?)之前有當保全,做一兩年,其他的時間沒聽說過。(問:鮑文正有無與人家做生意?)好像沒有。(問:兩造感情如何?)沒住在一起,我不知道。(問:目前鮑文正的醫療及生活費用由何人支付?)我與我大哥一人一半。(問:黃翠玲都沒有支付嗎?)沒有。(問:據你所知,鮑文正中風之後,黃翠玲有無去看過鮑文正?)沒有。(問:是否知道黃翠玲不去看鮑文正?)我不了解。(問:你從何時開始住家裡?)我從讀書開始就住在家裡。(問:你去桃園的時間有多長?)約十三年。(問:你是這幾年回來與媽媽住?)是的。約回來與媽媽住了四年。(問:你說鮑文正都有在工作?)他有時候當保全。(問:是否知悉鮑文正賺的錢都拿去哪裡?)不了解。(問:是否知悉鮑文正會拿錢回來養家?)我不知道。(問:鮑文正有無跟你借過錢?)偶爾會有,借一兩千塊。(問:鮑文正有無說明借那一兩千塊做何用?)沒有,就等於是送給他。(問:他借錢的次數?)不敢常常開口,久久才跟我借。(問:你有去過黃翠玲他們的家?)有。(問:何時的事?)過年的時候,初一的時候會到他們家去吃。(問:鮑文正會帶小孩及黃翠玲到你們家嗎?)沒有,但小孩子有時候會自己來看奶奶。(問:是你親眼看到小孩子來看奶奶嗎?)過年的時候會來跟奶奶拜年。(問:你知道鮑文正在105年7月20日之前,是住何處?)住我們家。(問:105年7月20日鮑文正中風之前,你們每年除夕都會圍爐?包含黃翠玲小孩?)是的。(問:在鮑文正中風之前,其實全家人感情都很好?)對。(問:鮑文正中風之後,黃翠玲與小孩就沒有再去看過鮑文正?)沒有。(問:是否知道為何保鮑文正中風之後,黃翠玲與小孩他們就不理他了?)我不了解。(問:鮑文正中風之後,黃翠玲或小孩有無付過鮑文正的生活費或扶養費?)沒有。(問:你說他們的感情好,是因為他們會回來圍爐?或是有其他原因?)他們回來圍爐的時候,我看起來都還好(參上開筆錄)。 8.證人即兩造之子黃甚睿之褓母葉宜樺結稱:「(問:是否認識鮑筱婷、黃甚睿、鮑文正或黃翠玲?)鮑甚睿(後來改名黃甚睿)是我養大的,我認識鮑筱婷,但不是我照顧她的。黃翠玲跟我女兒是同事,是她帶黃甚睿給我照顧。鮑文正是後來有一兩次曾經來帶黃甚睿回來,才認識他的。(問:為何你會照顧黃甚睿?)我一個月收費一萬元,我從黃甚睿出生後32天開始帶到他國中畢業。(問:一萬元是何人支付?)是黃翠玲。鮑文正從來沒有支付過。(問:你在照顧黃甚睿期間,鮑文正曾經來過幾次?)沒有幾次,詳細次數記不得,是黃甚睿在讀幼稚園期間曾經來帶過黃甚睿回去。(問:鮑文正帶黃甚睿回去,黃翠玲是否知情?)他是說她知道,但我清楚,應該是知道吧。(問:你照顧黃甚睿的時間?)星期一到五是24小時,星期六的晚上黃翠玲下班後會把黃甚睿帶回家,星期天晚上又要再帶來讓我照顧。(問:黃翠玲住的地方離你們家近嗎?)沒有多遠,走路約五、六分鐘就到。(問:黃甚睿平常都怎麼稱呼你的?)都叫我「阿嬤」(台語)。(問:你們的感情如何?)很好,他很乖。(問:黃甚睿幼稚園的時候是讀哪裡?國小?國中?)艾因斯坦、霧峰國小,國中讀哪裡一時想不起來。(問:你有無參加過黃甚睿的幼稚園、國小的畢業典禮?)都是我們參加比較多,因為黃翠玲要上班。(問:你知道鮑文正是否會參加?)我不知道,我參加的時候沒有看到鮑文正。(問:你認為黃甚睿與鮑文正的感情比較好或是與黃翠玲的感情比較好?)與黃翠玲的感情比較好。(問:你有無看過鮑文正打過黃甚睿?)我看過一次,鮑文正要來帶黃甚睿回去,黃甚睿不要,鮑文正就打了他一巴掌,黃甚睿也生氣打了鮑文正一下。(問:你知道黃甚睿之後改姓的事嗎?)是後來他來找我的時候才知道。我問他為什麼要改姓?他回答我說他不要跟他爸爸同姓。(問。黃甚睿國中畢業後,回到黃翠玲的家中,之後都會再去看你們嗎?)會啊,他常常都來看我們,也會來吃飯。(問:你知道為何黃甚睿高中畢業後就沒有再繼續念書嗎?)他說他要賺錢。(問:你剛稱黃翠玲每個月一萬元僱請你?)是的。(問:那一萬元是黃翠玲每月拿給你?)是的。(問:你是否知道那一萬元是黃翠玲自己賺的或是鮑文正也有出錢?)這我不清楚(參本院一○六年八月四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9.證人即兩造之子黃甚睿之褓母之同居人葉國立結稱:「(問:你是蔡宜樺的何人?)我是她的同居人。我們同居約五十年。(問:你是否認識黃甚睿(以前叫鮑甚睿)?)認識,他出生32天就帶給我們照顧了。(問:是何人帶來給你們照顧的?)是黃翠玲。(問:你看過鮑文正幾次?)沒有看過幾次。(問:你看到鮑文正是什麼情形?)我看到鮑文正,是以前黃翠玲在開店讓他賣衛生器材,讓他顧店。但是沒多久就收起來了,可能開快一年。(問:黃翠玲是麻煩你照顧或是請蔡宜樺照顧黃甚睿?)是請蔡宜樺照顧。(問:照顧的費用?)我不知道,但我聽蔡宜樺說過。(問:你有無看過黃翠玲或鮑文正拿錢給蔡宜樺?)我看過黃翠玲拿錢給蔡宜樺,但沒有看過鮑文正拿錢給蔡宜樺。(問:黃甚睿到何時才沒有讓你們照顧?)到國中畢業。(問:照顧的時間?)星期一到星期五都是全天,但周日、六時間不一定,因為有時候黃翠玲帶黃甚睿回去之後,黃甚睿不好帶就又打電話給我們,我們就將黃甚睿帶回來照顧。(問:黃甚睿都怎麼稱呼你的?)叫我「阿公」(台語)。(問:你知道黃甚睿幼稚園、國小、國中就讀何處?)幼稚園讀愛因斯坦、國小念霧峰國小,國中是光復國中。(問:黃甚睿上下課都是何人去接的?)我去接比較多。(問:你有無參加過黃甚睿的畢業典禮或家長會那些活動?)有,他回來有說我們大部分都會去。(問:你去的時候會看到鮑文正去過嗎?)沒有遇過。(問:你有無看過鮑文正打過黃甚睿嗎?)我看過一次。(問:情形如何?)鮑文正要帶黃甚睿回去,黃甚睿不回去,鮑文正就在中正路的巷子口打了黃甚睿的耳光。(問:可能沒人看到,但有報警,因為我要打鮑文正,鮑文正就去報警說我要打他,警察到場後問為何要打鮑文正,鮑文正說他要打他兒子,我出手擋鮑文正。(問:你與黃甚睿感情如何?)很好。(問:他會跟你聊天嗎?)很少。(問:你覺得黃甚睿與鮑文正或與黃翠玲的感情比較好?)與黃翠玲的感情比較好。(問:黃甚睿之後改姓的事你是否知道?)是改完姓之後到我們家講我才知道。(問:是否知道他為何改姓?)不知道。(問:是否知道黃甚睿高中畢業後就沒有繼續念書?)他說他要賺錢(參本院一○六年八月四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10.綜觀上開證人結述,堪認兩造婚後均由原告負擔家中生 活重擔,而被告對原告及子女之照顧、關愛甚少,致兩 造婚後感情欠佳。尤觀證人黃甚睿、鮑筱婷之上開證述 ,內容互核相符,且與原告主張之情節亦大致相符。而 徵之家庭生活有其私密之特性,常為外人無法以感官察 知之情況下為之,僅有營共同生活或往來互動密切之家 屬,因關係親密、契合,較外人能以其感官察知。揆諸 證人黃甚睿、鮑筱婷係兩造所生之子女,與兩造誼屬至 親,又長期與原告共同生活,對於兩造相處模式、婚姻 狀況,及被告有無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理應知之甚稔。 若非確有其事,當無虛捏以破壞父女子女關係之理。故 渠等所為之上開證詞,應堪採信。故本院認應以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實,被告上開所辯,實不足採。 ㈢本院綜合審酌上情後,認兩造婚後被告長期未正常工作,而未支付家庭生活費、子女教育費,且被告對外舉債,致原告不僅需負擔家庭生活費,還需幫忙被告償還債務。原告長年獨自背負沉重之經濟壓力,令原告對夫妻互相扶持、共同維持家庭生活美滿不抱期望,兩造間婚姻之裂痕益形擴大。另被告除在經濟上對家庭無貢獻外,更長期未盡為人父及為人夫之責,未給予原告及兩造子女任何關心、關愛,與原告及兩造子女幾無互動,致使兩造感情嫌隙加鉅,隔閡更深。又因被告長年來來去去、住居所不固定,致兩造已久未同居一處,於兩造未同住期間,亦未見被告有何積極彌補夫妻情感及兩造婚姻破綻之努力或作為,難認被告確有維繫兩造婚姻之誠意。徵之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並「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兩造長久分居,致無法共同經營婚姻生活,顯與夫妻關係成立之本質有違。是依前開說明,任何人處於原告地位時,均無法期待與被告繼續共同生活,而得認為兩造婚姻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本院基上等情,可認雙方對於造成兩造婚姻上開無法回復之重大破綻,應由被告負擔較重之責任。故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