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暫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白妍蓁 相 對 人 白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為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所明定。而暫時處分 ,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不得核發;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 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16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案經本院106年度家補字第671號繫屬中。聲請人聲請裁定於本案聲請確定或終結前,囑託戶政事務所不得補發相對人之國民身分證、太平區宜欣郵局不得補發相對人之活期帳戶存摺,及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惟相對人本人業於106年5月23日到庭,觀其言行舉止均屬正常,並能正確回答其生日、學經歷與目前生活現況,且陳明:平日伊係與其妻白柯招治二人同住,渠等二人靠伊的月退俸生活,子女沒有給渠等錢,渠等生活都是自行照顧,沒有在靠子女照顧;伊長子白玉堂並無聲請人所指要謀取伊財產的行為等語。聲請人當庭亦陳明:伊父母二人自己住在臺中市○○區○村○街00號2樓之6,是靠伊父親的退休俸在生活等語。相對人並當庭計算書寫出四題算術的正確答案,顯見相對人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證據,聲請人雖於106年5月23日當庭陳稱庭後會提出相對人於慈濟醫院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及相對人之長女白惠萍、三女白祐華、四女白雅晴、次子白玉彬同意聲請人為監護宣告本案聲請及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云云,本院並限期命其補正該等文件,然嗣逾期至今仍未提出。綜上事證,聲請人並未釋明有何急迫情形,非立即核發聲請人所聲請之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請求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