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6號上 訴 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6,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6,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