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廖俊杰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被 告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4年5月5日就坐落臺 中市南區仁和路之「臺中市南區頂橋子頭段住宅新建工程」之工程契約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00,000元(即系爭工程之合約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