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廖俊杰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查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0萬元(原聲明標的價額5480萬元+追加聲明標的金額1200萬元=66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9840元,扣除原告前繳49萬4240元,尚不足10萬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