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7號原 告 一鼎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翠卿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複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謝雪嬌 被 告 如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琦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9月9日下午4 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8 月19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