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張秀珠 趙令澤 湯景為 張珉瑞 余政峰 林吟姮 鄭木啟 李家伃 莊碧芳 廖紫宸 王文娟 崔詠怡 劉雅欣 江佳穗 葉英達 陳志鵬 吳明擇 陳明義 曾百毅 林瑋雯 陳建邦 鄭雯文 李威穎 游雅雯 李威蒼 楊承勳 林士吉 龔彥文 藍偉峯 林家宇 阮昱臻 陳瓊瑛 陳惠玉 梁楓鈴 林泰宏 龔正 林盈如 陳冠郎 陳文勝 白能宗 郭奎吟 李亦格 詹惟善 郭永富 吳侍杰 林文進 張珊菱 蔡瑋紋 張裕忠 黃麗芬 林建明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7 日106 年度消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補繳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依上訴人民事上訴狀附表二「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欄所示,本件上訴人各自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黃于容 附表: ┌─────┬────┬───────────┐ │編號(即原│上訴人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審判決附表│ │ │ │一之編號)│ │ │ ├─────┼────┼───────────┤ │ 1 │張秀珠 │1,995元 │ ├─────┼────┼───────────┤ │ 2 │趙令澤 │5,790元 │ ├─────┼────┼───────────┤ │ 3 │湯景為 │1,830元 │ ├─────┼────┼───────────┤ │ 5 │張珉瑞 │1,830元 │ ├─────┼────┼───────────┤ │ 7 │余政峰 │2,985元 │ ├─────┼────┼───────────┤ │ 8 │林吟姮 │1,830元 │ ├─────┼────┼───────────┤ │ 9 │鄭木啟 │3,645元 │ ├─────┼────┼───────────┤ │10 │李家伃 │1,830元 │ ├─────┼────┼───────────┤ │12 │莊碧芳 │1,500元 │ ├─────┼────┼───────────┤ │13 │廖紫宸 │1,995元 │ ├─────┼────┼───────────┤ │21 │王文娟 │1,995元 │ ├─────┼────┼───────────┤ │22 │崔詠怡 │1,995元 │ ├─────┼────┼───────────┤ │23 │劉雅欣 │1,995元 │ ├─────┼────┼───────────┤ │24 │江佳穗 │1,830元 │ ├─────┼────┼───────────┤ │25 │葉英達 │1,995元 │ ├─────┼────┼───────────┤ │26 │陳志鵬 │2,490元 │ ├─────┼────┼───────────┤ │27 │吳明擇 │1,500元 │ ├─────┼────┼───────────┤ │28 │陳明義 │1,500元 │ ├─────┼────┼───────────┤ │29 │曾百毅 │1,995元 │ ├─────┼────┼───────────┤ │31 │林瑋雯 │2,160元 │ ├─────┼────┼───────────┤ │33 │陳建邦 │1,500元 │ ├─────┼────┼───────────┤ │34 │鄭雯文 │2,160元 │ ├─────┼────┼───────────┤ │36 │李威穎 │2,985元 │ ├─────┼────┼───────────┤ │37 │游雅雯 │1,830元 │ ├─────┼────┼───────────┤ │38 │李威蒼 │2,985元 │ ├─────┼────┼───────────┤ │42 │楊承勳 │2,160元 │ ├─────┼────┼───────────┤ │44 │林士吉 │1,830元 │ ├─────┼────┼───────────┤ │45 │龔彥文 │1,830元 │ ├─────┼────┼───────────┤ │46 │藍偉峯 │1,995元 │ ├─────┼────┼───────────┤ │47 │林家宇 │1,995元 │ ├─────┼────┼───────────┤ │48 │阮昱臻 │1,830元 │ ├─────┼────┼───────────┤ │50 │陳瓊瑛 │1,830元 │ ├─────┼────┼───────────┤ │52 │陳惠玉 │1,830元 │ ├─────┼────┼───────────┤ │53 │梁楓鈴 │1,995元 │ ├─────┼────┼───────────┤ │55 │林泰宏 │1,995元 │ ├─────┼────┼───────────┤ │56 │龔正 │3,480元 │ ├─────┼────┼───────────┤ │57 │林盈如 │1,500元 │ ├─────┼────┼───────────┤ │59 │周志賓 │1,500元 │ ├─────┼────┼───────────┤ │60 │陳冠郎 │1,830元 │ ├─────┼────┼───────────┤ │62 │陳文勝 │1,995元 │ ├─────┼────┼───────────┤ │63 │白能宗 │1,830元 │ ├─────┼────┼───────────┤ │64 │郭奎吟 │1,500元 │ ├─────┼────┼───────────┤ │65 │李亦格 │2,985元 │ ├─────┼────┼───────────┤ │66 │詹惟善 │2,985元 │ ├─────┼────┼───────────┤ │67 │郭永富 │1,500元 │ ├─────┼────┼───────────┤ │68 │吳侍杰 │1,830元 │ ├─────┼────┼───────────┤ │69 │林文進 │2,980元 │ ├─────┼────┼───────────┤ │71 │張珊菱 │1,500元 │ ├─────┼────┼───────────┤ │73 │蔡瑋紋 │1,830元 │ ├─────┼────┼───────────┤ │74 │張裕忠 │1,995元 │ ├─────┼────┼───────────┤ │78 │黃麗芬 │1,995元 │ ├─────┼────┼───────────┤ │79 │林建明 │1,8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