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49號上 訴 人 廖來福 廖金水 關口幸代 被 上訴人 寶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銘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5,000元(公告土地現值51,500元/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5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訴 人僅繳納裁判費3,315元,尚欠5,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悌愷 法官 賴恭利 法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政佑